5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上海高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浦江天平」在「案例參考冊」欄目發布了一則有關於比特幣的案例。
據悉,上海高院開設「案例參考冊」欄目,精選上海法院參考性案例等精品案例,專業解讀適法難點,一圖讀懂裁判思路,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參考借鑑。
「司法實踐中,法院本着司法實用主義的態度,並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作出直接判斷。因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符合財產屬性,故適用財產權法律規則進行保護。」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指出,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比特幣的法律定位形成統一意見,認定其為虛擬財產。
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揚對此表示,上述精品案例對於上海地區涉比特幣民事糾紛具有很強的借鑑意義和參考價值,這也是目前為止首個以高院名義發布的涉幣案例。
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折價賠償
2020年10月10日,原告程某向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施某某向其返還一個比特幣。經審理,法院於2021年2月23日作出民事判決:被告施某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程某一個比特幣。
判決生效後,被執行人施某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人程某於2021年5月7日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被執行人施某某返還一個比特幣。法院受理後,於2021年5月8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責令其履行判決義務並申報財產,但被執行人未能履行。
執行法院於2021年5月8日通過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下稱「網絡查控系統」)對被執行人名下財產情況進行查詢,但未能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比特幣的情況。
隨後,執行法院擬向被執行人開戶的比特幣交易平台發出執行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要求平台協助執行。執行法院未查詢到該平台在中國境內有效的通訊地址及聯繫方式。另查明,被執行人名下比特幣已悉數轉給案外人,且案外人不知所蹤。被執行人於2020年8月27日向公安機關報案,並立案偵查。
執行法院將情況告知申請執行人。同時,雙方當事人表示願意協商。鑑於雙方當事人有意和解,執行法院綜合案件情況,主持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
2021年5月27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執行和解。和解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認可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比特幣的情況。
經雙方當事人同意,進行折價賠償,並達成一致意見:第一,申請執行人不再要求被執行人返還一個比特幣;第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被執行人以申請執行人出借時的購入價人民幣(6.6930, -0.0194, -0.29%)84000元折價賠償給申請執行人;第三,若被執行人屆時未履行,申請執行人可就此另行主張權利。
比特幣強制執行參照財產權法律規範
在裁判理由中,執行法院認為,本案執行難點在於一是比特幣強制執行案件中如何適用法律規則,二是施某如何返還比特幣給程某,如不能返還交付,應如何處置。
比特幣的法律認定是比特幣強制執行法律適用的首要前提。
一審認為,比特幣具有價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點,故其具備了權利客體的特徵,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我們認為,法院在強制執行的過程,應貫徹審執兼顧的原則,以民事判決中比特幣的法律認定作為法律適用的基礎,參照財產權法律規範進行執行處置。」該案例撰寫人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法官助理錢政驍指出。
該案例的裁判要旨中提到,比特幣作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受財產權法律規範的調整。
上海高院在案例評析中表示,比特幣是基於區塊鏈技術形成的加密數字貨幣。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導致比特幣強制執行中法律適用模糊,執行處置結果不一,而這些正是執行實踐中的難點問題。
此前多個判決已認定比特幣為虛擬財產
上海高院分析稱,關於比特幣的法律認定,學術界存在很多爭議,而這些爭議的實質是想從傳統的民事權利理論中,尋找到認定依據。但是,在多重學說的討論之下,無法對比特幣進行法律上的認定,故而從司法實踐方面尋找答案。
中國監管部門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2013年)提及「從性質上看,比特幣應當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但虛擬商品是經濟術語,而非法律概念。
「審判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比特幣的法律定位形成統一意見,認定其為虛擬財產。」上海高院對此列舉了多個案例。
例如,吳某與上海耀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 【(2019)浙0192民初1626號】,李某、布蘭登·斯密特訴閆某等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2019)滬01民終13689號】,陳某訴張某返還糾紛案【(2020)蘇1183民初3825號】等案件中,法院認為比特幣通過「挖礦」產生,需要購置、維護相關的專用機器設備,支付耗電能源的對價才能獲得。同時其可以產生經濟收益,具備價值性;其次,比特幣的總量受算法的影響恆定為2100萬個,具備稀缺性;最後,比特幣的持有者對比特幣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及處分,使其具備可支配性,符合虛擬財產的構成要件。
虛擬財產,又稱網絡虛擬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條雖明確其受法律保護,但未對其概念、適用作出具體規定。
上海高院認為,「司法實踐中,法院本着司法實用主義的態度,並不對虛擬財產的法律性質作出直接判斷。因其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符合財產屬性,故適用財產權法律規則進行保護。」
Leave a Review